主题:  竞业限制期不得超两年

浮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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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12/26 21:58:59
2005年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草案,有望成为亿万劳动者维护自己权利的“利剑”。
竞业限制期不得超两年
【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竞争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仍然有效。
高级岗位试用期禁超半年
【规定】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单位招工收押金将受罚
【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务或者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处罚。

有法可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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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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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5/12/30 18:55:04
竞业限制期不得超两年这个规定很早就有啦



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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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5/12/30 18:58:24
新法草案要三读了,要等一段时期的
不过楼主提到的三点在早已由法规及条例形式出台实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