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济南金宏星标志又遭无耻之徒剽窃

金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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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1/25 13:13:32
被剽窃的相关信息:
在2004年6月为 胜利油田胜利家园创作的标志,被无锡杰晶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直接拿来用作网站标志,祥见www.91hosting.cn

而胜利油田胜利家园的标志早在2005年都已经荣获『2005中国之星设计艺术大奖』标志类优秀设计奖,并入选《亚太设计年鉴》第二卷和《华文设计年鉴2005》形象卷,祥见www.estarit.com/works.htm

虽常听见和看见设计圈内的同志们说起被侵权,但是,今天看到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不免愤怒,同时更多的想办法解决或者杜绝此类的问题。

依托中国商标在线的平台,我们咨询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人士:得到答复是打官司把,别无他法……

在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中,第二章第十一条中也明确指出:“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均依法享有著作权。”但是专家提了个醒,在这也给同志们敲响警钟:作为作者,虽享有著作权,但是需要到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单位做登记,目的就是有个保证,日后如果发现有侵权时,这个登记就是最好的例证。不然取证界定就很是麻烦!

下面引用中国设计之窗冯家敏先生在实际维权行动中总结的一些方法以飨各位战友:

一、首先要跟客户签定合约,要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属于你,什么样的情况下属于客户;如果客户有侵权行为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些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规定;约定要明确,侵权责任要明确、赔偿额也要明确。我国法规规定侵权赔偿金一般为作品价格的两到五倍,这是合法的是法律认可的。据我所知目前的设计公司、广告公司、个人工作室他们合同中很少有对著作权约定的,既没有保护的约定也没有转让的约定,所以说双方的利益都没有得到保障。设计师去参加竞标、竞稿除签收以外,还要在竞标首页注明“版权声明”,“所有设计内容、图形文字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等的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不允许复制、模仿、抄袭”。这样的警告语有一定威慑作用。

二、其次在设计过程中提交作品时要有凭证,书面提交要让对方以书面形式签收;电子文档提交要让对方以某种方式确认或者自己将发电子邮件的记录存档,直到著作权转让了收到钱以后在删掉。这样就有证据证明你已经将作品给他了,否则你无法说清。

三、还有一种就是进行版权登记,目前来说比较麻烦也有一定费用……

图片如下:

图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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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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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7/1/25 13:52:39
唉~~~~
人家网络公司的设计能力不行~~~就偷一个来呗~~~~~

见怪不怪,
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huyutian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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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7/1/26 12:46:48
当真是赤祼祼的剽



wwy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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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7/1/29 12:01:20
靠,这个也抄得太。。。什么了吧。